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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20-03-17 浏览

  2019年7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再次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一规定对女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造成一定困难。


  基本案情:女职工临近退休年龄受伤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2014年1月14日,郑女士与某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服务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签约日至2019年1月13日止。郑女士在服务区从事厨师工作,该公司为郑女士依法缴纳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2017年8月31日,郑女士在工作中受伤,经保定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21日,公司以郑女士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郑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5月17日,郑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8年9月17日,涞水县保险事业管理局向郑女士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20545.45元;2018年12月19日,向郑女士发放了工伤保险1168.86元。


  郑女士认为,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3月6日,涞水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郑女士的仲裁请求。


  一审: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符合行政法规规定


  郑女士不服,向一审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女士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行退休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郑女士出生于1968年2月14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在终止合同时郑女士已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郑女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公司也为其缴纳了医疗、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其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公司无过错,故对郑女士要求公司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不能退休与该单位无关


  女职工诉请全部驳回


  郑女士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称,郑女士虽满50周岁,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的原则,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双方劳动合同尚未终止,公司以郑女士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郑女士为工伤十级,故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8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240元。


  公司答辩称,郑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社保机构不再为其继续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停止办理各项社保的缴纳。在没有各项保险的情况下,公司根本不能再继续聘用郑女士工作,否则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公司无法承担相应风险;《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国家授权国务院对《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是当前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郑女士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不存在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定情形。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9年11月1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民终617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行政法规增加终止情形


  补缴社保遭遇年龄“一刀切”


  劳动合同终止的两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司法规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女职工补缴社保遭遇年龄“一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因岗位不同比男性早5年或者10年,在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时,面临补缴问题更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