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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约定的 “意外伤害”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日期:2020-03-27 浏览

  典型案例:


  被保险人周女士的家属向保险公司反映,周女士在家中意外摔倒,头部受到撞击昏迷,后被送至医院经急救无效死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保险公司调查获悉,周女士生前有高血压病史,死亡证明的死因系高血压引发的脑溢血,以此次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赔。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有严格的约定,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若保险事故的发生不符合其中的任意一项,则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


  本案中,医院的死亡证明明确死因为高血压引发的脑溢血,属于疾病范围,因此不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浙江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特别提醒:


  保险合同意外伤害的认定,尤其要注意“非疾病”这一条件,很多消费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太突然、出乎意料就是意外,如:急性心肌梗死、中暑导致的身故、高血压导致的脑溢血等,但这些出乎意料的状况多与被保险人自身的疾病有关,特别是老年人,往往有既往病史或并发症等导致死亡的情况,这类案件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常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事件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意外伤害险的理赔中,还请消费者妥善保管能证明致死原因为意外伤害的死亡证明、有权威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以便申请理赔时向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另外,对于不属于意外伤害的情形,如果符合住院医疗险或重疾险等其他投保险种理赔范围的,仍可申请相应险种保险金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