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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陕西工人报 日期:2020-05-11 浏览

  2009年9月,马某应聘到承德市某中专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3年9月1日,马某与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在学校工作期间,马某享受与外聘教师同工同酬待遇。


  2016年7月12日,马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到学校从事教学活动。事故发生后,学校向马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补助费。当年9月2日,学校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


  马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于2009年到学校任职,至2013年,学校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应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在劳动合同期间单方面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此外,马某表示,9月2日,自己的伤并未痊愈,尚在医疗期内,在此期间,学校也不能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马某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案件经当地劳动仲裁裁决后,马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产生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后经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学校一次性向马某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4450元、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925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自2009年9月在学校工作并领取报酬,学校认为此时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学校自2009年至2013年未与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学校支付马某11个月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925元,并无不当;学校在马某医疗期内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450元。


  评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内容,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就意味着,医疗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期限,在此期间企业非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


  职工的医疗期一般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那么,职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在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医疗期内的职工如果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解除,具体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