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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因为疫情中止 员工诉权不会过期作废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5-11 浏览

  近日,读者孙伟伦向本报反映说,他于2019年4月被公司解雇,公司没有按规定向他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离职后,他因忙于办理出国深造手续在国外呆了8个月。因此,一直没有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0年1月,孙伟伦赶在春节前回国,并准备在春节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向公司索要补偿金。不料,国内遭遇新冠疫情,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可是,如果等疫情结束后再申请仲裁就会超过期限为1年的仲裁时效,他很担心劳动仲裁委不再受理。他想知道该如何处理此事?


  法律分析


  事实上,孙伟伦读者完全不用担心仲裁时效过期问题。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从上述规定看,新冠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仲裁当事人来说,这属于不可抗力,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可克服。因此,孙伟伦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计算,自疫情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由此来看,其大可不必为超过申请时效而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