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责任人离岗或者退休仍需担责
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简称《办法》)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程序,落实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该《办法》共14条,适用于该省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办法》指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强调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办法》规定,作出重大决策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责任,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