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吴某入职上海某投资公司,担任投资助理一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和津贴均按实际出勤情况计算。
2017年11月1日起的3个月间,吴某以腰椎、腿部、足部患病,无法行动需要住院治疗为由,多次向公司申请休病假。公司虽未收到病情证明单及医院病史等就医材料,但出于对员工的信任,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并发放相应的病假工资。
2018年2月26日,吴某以身体原因申请离职,双方于3月16日完成工作交接及退工手续。
2018年6月,公司在整理档案时发现,吴某请病假时并未按规定附上就医材料,也未于事后进行补正,于是发函要求吴某来公司说明情况。双方沟通无果后,公司于8月27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判令吴某返还其未出勤期间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员工虚构患病事实休病假,是否需要返还未出勤期间工资?
吴某认为:其在休病假前已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公司认可病假事实,属于合法休假,不是旷工,所以公司要求返还工资没有任何依据。
公司认为:吴某通过虚构病情的手段骗取病假工资,属于欺诈,现公司要求吴某返还,合法有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劳动纪律来看,办理请假手续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现吴某称自己系病假,按规定应提交医疗部门出具的其确需停工治疗的依据,不能提供的,该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病假待遇。
但此事件中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吴某返还用人单位扣去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的未出勤期间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员工虚构患病事实,领取病假待遇引起的争议。
人吃五谷杂粮,哪会没有头疼脑热?生病了就要休息治病,这属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待遇。但是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所以,各地对请病假也做了具体程序上的流程规范。比如上海人社局就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
因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病假申请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对合法有据的病假理应批准,保障劳动者正常休病假的权利。
但在本案中,吴某既没有提交病情证明单,也拿不出任何病史材料或其它就诊证明,却虚构自己生病住院,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病假待遇的行为,并不是在“请病假”,而是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吴某返还其基于被欺诈而误发的病假工资合理合法。
那么具体应当返还多少呢?对此法院也进行了一定的权衡。
用人单位未依法对吴某的病假尽审核义务,所以需要在此次事件中负一定的责任。吴某的工资中包含了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因这部分工资已缴入社保基金账户,并非能依照吴某意愿处分,无法直接返还,所以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非常合理。
为了避免发生此类问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在规章制度中对请假设置一定的审核流程规定,但应注意该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是给劳动者增加过多不必要的负担,否则,该规定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同时,我们也想提醒广大劳动者,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虚构病情休病假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一经发现即可按严重违纪处理,甚至可以依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涉嫌伪造病历材料,骗取病假待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甚至可能触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