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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每月都有的“报销款”算不算我的工资?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0-04-16 浏览

  我于2016年1月1日收到某公司《聘书》,写明我将任市场管理部经理一职,每月工资1.4万元,每月按公司财务制度提供合法票据后可报销金额为7000元。同年2月1日,我正式入职公司,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约定工资“详见聘书”。


  我入职后,每月15日公司打卡发放工资1.4万元,每月21日打卡发放报销款7000元。


  2017年11月2日,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书面将我辞退。我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公司主张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我提出,月工资为计入报销款后的2.1万元,4个月的赔偿金应为8.4万元。


  对于给付赔偿金,公司同意。但是,我们对月工资的数额产生了争议。公司表示只能按照月工资1.4万元的标准计算,共计5.6万元,7000元的报销款不应计入工资内。


  请问,这些报销款到底算公司额外支付的福利,还是应计入我的工资?


  北京 赵宇


  为您释疑


  赵宇您好!


  要回答您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工资”的范围。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您所述,公司每月给您发放的款项由“工资”和“报销款”两部分组成。对于每月1.4万元的“工资”,您和公司都没有异议,这部分数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形式,可以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基数。


  至于每月“报销款”是否属于“工资”,要视“报销款”的真实性质来决定。


  具体来说,如果该“报销款”本来就是公司和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每月固定发放的金额,公司为了减轻纳税负担以“报销款”的名义向您发放,那么该“报销款”并不是真正的报销款项,而应视为工资,计算赔偿金时可以作为基数。


  如果该“报销款”是您履行职务实际支出费用后,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进行报销的,则该“报销款”不能视为工资,也不能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


  建议您可以先和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