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近些年来建设施工领域重点整治对象,也是浙江省“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整治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它有什么亮点?浙江省人力社保、人民法院等部门将从哪些方面落实《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相关权益?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1.保障对象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2.保障形式
(1)支付方式:必须是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约定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3)支付周期:除不可抗力可延期支付外,一般应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4)其他制度保障:
【工资支付台账与工资清单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资金安全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工资清偿责任制度】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违法使用农民工或者工程建设产生争议的,由相关单位负责清偿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制度构建要求
1.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以书面方式或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时间、方式等内容。
2.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与工资清单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台账具体内容如下:
3.落实清偿责任要求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由用人单位进行清偿,并可以依法追偿:
(1)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3)允许他人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相关要求
1.资金安排
对于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资金安排是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
2.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合同约定
发包过程中,应与施工单位约定好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等主体发生工程争议的,不得影响人工费用支付;违法发包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要求
1.合同约定
分包过程中,应约定清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开设专户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3)账户注销的条件是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满30日。
3.工资保证金
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4.实名用工
所招用的农民工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否则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5.劳资专管员
项目现场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6.用工管理台账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建立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当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的,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8.维权信息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部门人员的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投诉举报、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
9.清偿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发生工程争议的,不得影响人工费用支付;
(2)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3)分包转包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分包单位相关要求
1.责任承担
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推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每月核定农民工工资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代发至农民工本人的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清偿责任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4.用工管理台账
要求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