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2019年到某酒店从事餐饮服务。其入职时主动找到老板,要求不缴纳社保费并写下承诺书,承诺不缴社保的一切责任自负。于是,酒店未给张某缴纳社保费,并将单位应缴费用直接以现金形式发给张某。
2019年冬,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此后,酒店认为张某自己承诺一切责任自负,即使是工伤也应由其本人承担后果,遂以病假为由扣发部分工资和绩效奖金。张某不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主动上门向酒店宣传工伤政策。在人社部门的调解下,酒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张某补办了参保手续,主动补齐了张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拒不改正的还将受到处罚。
本案中,张某认为参加社保后需个人缴费而减少收入,从主观上不愿意参保;而单位则错误地认为个人自愿放弃参保权利,且单位已将社保费发给个人,一切责任应由个人承担。因个人自行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参保的所谓“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酒店未给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张某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仍应由酒店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并在出现工伤事故后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则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还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和经济负担,又及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保险基金的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