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原系某学院驾驶员,负责驾驶大客车班车。周某承诺遵守学院的《车辆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工通勤车必须按学院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正常使用。2018年1月15日,周某因在下班时熟睡,导致班车停开,学院职员下班时无车可坐。2018年4月2日,周某为此事向学院具结悔过。2018年4月10日,学院以周某工作表现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学院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学院因职员陆续迁址等因素导致班车利用率不高,决定将大客车班车赠予兄弟学院。同时,又因实行公车制度改革,已向主管部门申请仅保留两名驾驶员,且人员已确定。诉讼过程中,周某坚持要求恢复其驾驶大客车班车的原驾驶员岗位,不接受其他岗位,而学院则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原岗位或者其他合适岗位,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法院释明,周某明确拒绝变更其诉请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周某虽然存在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失职行为,但相关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一经违反就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且该失职行为也未对学院造成重大损害,故学院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但双方对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缺乏基本的合意,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周某坚持不愿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赔偿金,故法院判决不予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享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的选择权。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权利,那么其就业权利便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依附属性、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劳动关系能否稳固,关键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互信基础,能否就长期履行方式达成合意。如果双方之间已经完全丧失互信,无法就履行方式达成合意,强行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仅无益于解决争议,还会引发更多的次生纠纷。从以往的裁判经验看,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往往得不到善意履行,很大程度上还会再发生劳动争议,有的案件甚至形成缠诉,导致双方当事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反复进行仲裁、诉讼,劳动合同完全无法正常履行。这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还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的选择权,还要从决定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真正地继续履行的主客观因素上考量,正确把握裁判方向。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但是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会及时向劳动者公开心证,充分释明,引导劳动者变更请求为主张赔偿金。劳动者愿意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会依法支持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只有在劳动者不愿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才会判决驳回。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在不予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生效后,另行主张赔偿金,不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中,学院主观上不愿与周某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客观上无法向周某提供工作岗位,双方缺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意,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于周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