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钱是大专生,毕业后找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好不容易才接到一家贸易公司的面试通知。面试时,一位自称是销售经理的人介绍了公司,并告诉小钱他所应聘的销售岗位要经常出差,每月工资是3000元加销售提成。小钱看着只有四五个人的办公室,虽然和他心目中的公司相去甚远,但一想到找工作的不易,也就答应了下来。
第二天,小钱正式上班。在两天简单的了解之后,小钱便根据公司要求开展起工作。由于工作中经常外出以及到周边城市出差,小钱需要经常报销差旅费、预支备用金。贸易公司以方便员工、快捷报销、灵活管理为由,以出纳、销售经理或其他个人账户,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钱支付工资、差旅费报销款、备用金等各项款项。工作半年后,小钱在一次外出拜访客户途中意外受伤,但是贸易公司没有为小钱缴纳社会保险,小钱无奈之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贸易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期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贸易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仲裁庭审中,贸易公司否认与小钱存在劳动关系,并称那些微信、支付宝打款只是小钱与他们个人之间的帮忙,公司并不知道这些事。
由于公司没有和小钱签订劳动合同,小钱除了提交私人间转账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外,还提供了公司给他印制的名片、微信工作群以及和销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自己每天都在为贸易公司工作。
公司通过私人间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员工发放工资,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随着互联网的作用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越发凸显,人们沟通交流都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微信、支付宝也成为人们离不开的“电子钱包”。那么,公司是否能使用私人转账、微信、支付宝的方式支付员工的工资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有完备的财务制度,以公司账户支付工资、报销款、备用金等款项,不应将公司资金与法定代表人、股东私人账户财产混同。但实践中,确实有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未将公司资产与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私人账户相分离,以私人账户或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工资。一方面,公司故意为之,使得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主体“隐匿化”,一旦劳动者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要确认劳动关系时,就为查明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制造了一定的障碍;另一方面,该行为常会导致公司账面资金不足,即使劳动者胜诉也可能会因为公司账面不足而无法获得应得的利益,给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带了阻碍。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一旦发现该类工资异常支付方式,就应警惕,注意留存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等。这些电子证据都可成为打官司的证据。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比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在微信支付工资时,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同时要对方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此外还可以辅助工作群、工作布置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
本案例中,贸易公司虽然对小钱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不予认可,但小钱又提供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与出纳及销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记录作为每个月相对固定的金额以及备注报销款的转账记录的补强证据,最后双方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