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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携带传染病遭歧视被解雇 是否合法?
来源:江苏工人报 日期:2020-06-02 浏览

  小连:


  我原来在一家酒店做财务管理工作,月工资4000元。去年,在参加酒店组织的集体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单位得知情况后,没过多久,以此为由要将我从财务科调到卫生保洁,工资调至相应岗位2000元每月。我没有同意。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发现同事对我敬而远之,领导对我进行刁难、处处设置障碍。接着,单位以酒店是服务行业,不应使用传染病病毒携带者为由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去单位讨要赔偿金,单位说是依法解除,不用赔偿。单位说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不得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


  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容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包括:饮用水、饮食服务、美容美发、食品加工、幼教等行业。虽然酒店属于服务行业,但并不等于说酒店所有的岗位都不可以做。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中,不包括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根据《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中不包括乙肝病原携带者和艾滋病,这两种疾病虽说有传染性,但不包括食物传播。如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员工患有传染病的,可以调至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本案中,你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你在酒店从事的是财务管理工作,不直接接触食品、也很少与顾客接触,公司不应该给你调岗,也不应该歧视,更不应该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对此,你可以找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直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特别提醒


  实践中,劳动者因性别、地域、传染病(携带者)等原因被拒绝录用或者辞退的事儿时常会发生。最近,就有乙肝病原携带者被调岗、当电工的艾滋病患者被单位要求自行离职的职工,因经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前来咨询法律。


  艾滋病和乙肝类似,虽然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但二者共同的主要传播途径都有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不包括工作及经食物传播。日常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都不会发生传播。


  但是由于社会缺乏对艾滋病和乙肝病原携带者等传染病知识的了解,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即使其行业或者工作岗位不属于规定的容易使传染病传播的领域,也不会录用或者违法解除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的职工,给这类群体的精神、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呼吁社会进一步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就业促进及劳动用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用人单位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