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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聘受治安拘留处罚的员工合法吗?
来源:山西工人报 日期:2020-06-02 浏览

  公司员工刘露婷因参与赌博被处10天的治安拘留。期满后,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刘露婷虽同意接受公司决定,但要求支付赔偿金时被拒绝。该公司认为,其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其将刘露婷解聘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她违法在先且已经被处罚。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究竟应否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关键,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从相关事实看,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因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的错误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四种:一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三是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而刘露婷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前三种情况。


  再者,刘露婷的行为也不属于第四种情形,即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因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露婷虽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并不属于犯罪而属于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只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也称为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因此,刘露婷有权向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