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每月15日为发薪日,工资报酬按照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执行,根据工作岗位确定月工资为1000元。当日,周某又与某建筑公司另行签订一份《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周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
合同签订后,周某并未到某建筑公司工作。某建筑公司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报酬,仅支付了2012至2015年的证书使用费用,并自2016年8月起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后周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后,周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在某建筑公司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周某主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实践中,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国家有关部门也已加大对“挂证”现象的清理整顿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挂证”人员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挂证单位主张证书使用费的情况,法院会支持这种主张吗?
我们认为,劳动报酬支付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是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如果双方仅仅签订了劳动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劳动关系仍然不能建立。
本案中,周某和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认定周某的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周某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实际上,“挂证”本身即属于应依法取缔的行为,当事人将其改头换面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可能受到主管部门的查处。对“挂证”人员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影响职业发展,得不偿失;对企业来说,以“挂证”方式规避企业资质要求,则会给项目监管和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