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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退役士兵补缴社保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6-24 浏览

  近日,不少公司收到了一份关于为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函件通知,该通知中详列了多名公司现任和离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这个让对于关于退役士兵补缴政策不太熟悉的HR十分不解。其实,这是上海市开展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的一次专项工作,其主要内容是针对以政府安置方式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原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补缴的操作,目的是为了退役军人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2020年5月26日,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了《本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申请的通告》,其中也明确:“本市正在开展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尽快至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办理。”笔者借本文,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关于退役军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一些政策。


  一、以政府安置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可适用特殊补缴政策。


  关于退役军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最直接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尤其是后者对这类特殊的补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允许退役士兵直接参保。未参加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允许退役士兵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退役士兵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退役士兵原单位需尽相应补缴责任。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其中,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在操作流程上,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就上海市而言,收到相应信息的用人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自助经办平台进行补缴操作。该类专项操作在“社会保险——企业参保——退役军人申报录入”的页面下进行补缴操作。完成申报录入之后,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核算的补缴费用向责任单位进行专项费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