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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公平竞争审查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20-06-29 浏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工作等方面作出重要部署。


  《意见》强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修订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查和评估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不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市场监管总局等具体职能部门,对于公平竞争政策特别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都给予了高度关注,直接表现就是密集出台事关影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发展大局的“重磅”文件及政策。


  频率之高、力度之大、刚性之强,“连波操作”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诞生3年多来,实属罕见。这其中有什么样的背景?公平竞争审查对于我国目前复工复产的发展大局有怎样的意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各个地方落实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


  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竞争政策研究学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


  保障企业生存发展


  记者:近期,有关公平竞争的重要文件密集出台,对此您怎么看?


  黄勇:现在讨论公平竞争审查的话题离不开两个大的背景,一个是疫情影响的恢复期,如何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产生经济方面的实效;另一个是竞争政策的发展,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哪些长期、全局、法治的保障。


  目前最迫切的是,让公平竞争审查发挥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根据我此前调研、访谈的体会,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实际上还是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通常这类企业的支撑性流动资金仅能维持3个月,现在疫情影响已经超过3个月,虽然国内的疫情控制和复工复产的情况比较乐观,但是由于海外疫情还很严重,很多企业相当于还是少了一大块业务,可以说中小微企业正面临严峻的生存问题。


  国家实施的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经济恢复政策是困难企业目前的一大机遇,但这些经济政策通常难以做到完全的普惠。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通过事先排除政策文件中可能含有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准入门槛,以及政府定向扶持、补贴部分企业等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规范政策的制定、出台和实施。


  现在的消费券也引发了很多关于竞争的争论,比如针对哪些群体、哪些行业发放,通过什么样的主体来发放,在哪个消费环节发放,还有发放多少、持续多长时间,都会对竞争产生不同的影响,但如果政府不擅长通过竞争的思维去评估这些影响,就容易造成市场的畸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更像是一个工具,真正培育起政府的市场竞争思维才是竞争政策的更高目标。


  作为重要制度路径


  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为什么公平竞争政策这么重要?它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何在?


  黄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路径,竞争政策目前在我国是一个系统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凡是致力于创造市场竞争的制度和政策都可以纳入竞争政策的视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实效,也需要其他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作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竞争政策和法律存在相互协调和促进的关系。


  比如,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平竞争审查是重要的制度路径之一;再比如,反垄断法中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虽然和公平竞争审查是并行的两条线,但是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会让政策制定机关更有动力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规定,政府采购要给中小微企业预留30%的比例,当下这项规定的落实尤其能够缓解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就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检视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是否依法保障了中小微企业的权利。


  最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通过制度化、法制化落实中央的竞争政策要求,既是市场法治的应有之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目前,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制度,反垄断法的修订正在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加入了“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这些都反映了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在向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在法制化的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何优化和统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程序,强化责任的追究机制,以及通过立法程序促进跨部门、跨领域的讨论,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竞争政策和法律体系中的整体协调性。


  加强统筹协调配合


  不断落实竞争政策


  记者:您怎么评价我国竞争政策在实际当中贯彻的效果?


  黄勇:落实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统筹,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需要中央与地方的统筹是因为,以往的研究和调研中,我和我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的研究团队发现,中央发布的政策文件,要求都比较宏观和原则性,关于竞争的担忧往往容易发生在地方的具体落实环节,比如建立企业库、点名重点扶持等。


  另外我们还发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后的3年里,全国省级地方政府发布的96份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仅出现了9次,而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的地区,制度的落实情况普遍较好,因为既有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督办,也有人大的监督作为约束。所以,我希望看到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的表述更多地进入地方政府的报告当中。


  同时,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果要发挥对产业政策的约束,就离不开对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编制、调整和执行全过程的介入。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良好配合对于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今年5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推行第三方评估”和“强化监督考核”,都是对公平竞争审查的重大完善,这几个重要部门的联合发文以及后续的协调落实,也有利于让竞争的思维和审查的制度,更深层地嵌入计划、财政和市场商务活动的各个环节。


  记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6月产生以来,相关配套以及推进贯彻落实的政策文件不少,您能否梳理出其中的发展规律呢?


  黄勇:近年来,竞争政策、法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都有很多新发展,而且还有新的发展趋势。


  去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今年,中央又发布了两个竞争政策方面的重要文件,一个是3月30日《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其中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另一个是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其中要求“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竞争政策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表述越来越具体,这些表述比较明确地赋予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