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特殊时期,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之一,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场主题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与协调”的线上研讨会于日前举行,与会者针对如何理解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两者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疫情下开展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和职工双方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寻求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点,同舟共济,共渡难关。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因而凸显。
上海万众律所律师王烨君在《疫情下的集体合同反思——浅谈企业经营困局中集体合同的效力与应用》主题发言中提到:在其服务过的企业中,尤其外资企业,很少有用人单位主动采用集体劳动合同或者集体民主协商的方式协调劳动关系。其中有文化差异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与制度应用上的壁垒。但这次疫情恰恰论证了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符合企业和员工共同利益的,未必符合个体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可获得的具体权益。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个体权益,集体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两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部长周永宝点评:近年来,市总工会一直在推进集体协商的工作,如彩虹计划,对于就业方面的共建和谐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过程,这次疫情的暴发,在给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困难的同时,实际上也给集体协商制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之后,周永宝从参与者视角出发,指出首先要正确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在劳动法体系中,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并重的两项制度,两者的关系相辅相成;其次要处理好集体协商;最后要处理好应对当下困难与谋划未来预期的问题。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冲突怎么办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经依法订立,对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两者的相关条款产生冲突时,哪一份合同效力优先,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王烨君律师通过解读疫情背景下的“人社部8号文”、集体合同效力与劳动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理解疫情背景下的集体合同,得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两者约定不一致时,应从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进行解读并确定合同的效力”的结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邵文龙点评道,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判断更多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哪个优先适用。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秉承同一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合法权益。尤其在疫情期间,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复工复产。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凌云表示:非常同意大家讲到的平衡保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几次强调,现阶段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平衡保护,而不像以前处理劳动争议时对劳动者一边倒的趋势。集体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要进行平等协商的。李凌云认为,劳动部门对于很多的小企业,尤其是在疫情的情况下,应该要网开一面,对小企业进行的降薪调整或解雇裁员审查不能过于严苛。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利群律师发言题目为《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效力冲突及协调》,他从“效力位阶冲突的法律表述”、“集体劳动合同的性质”、“两者合同条款效力优先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认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他将合同条款分为三类,“消极对抗性条款”,即后生效排除前生效的条款”;“积极替换性条款”,即后生效替换前生效的条款”;“条件补充性条款”,即后生效对前生效条款补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汪洋,简单回顾了我国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并指出“相信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制度,在今后化解劳动纠纷,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过程当中,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汪洋认为,在探索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当中,要认真如下问题:考虑集体合同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劳动合同制度来设计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的设计当中要注意渐进性、在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当中要考虑国情。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岑峨认为,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但当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时候,两者将面临效率冲突和如何协调的问题。岑峨举例,通过集体协商来降低劳动者工资,并不意味着集体合同中可以降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根据人社部的文件及上海市高院和人社局的意见,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一对一的协商变更,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进行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是在集体协商之后,还需要有一个得到劳动者确认的环节,这样才能够避免产生纠纷。
上海劳动保障杂志主编周斌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义务角度展开,如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理的,社会责任应当多方共同承担。但通常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还是要劳动者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本人不同意变更,那么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给今后的立法和研究以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发言题目为《集体合同立法模式的悖论与出路》,他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体例”、“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吗”角度出发,得出“鉴于集体合同制度自身的特性,未来的集体合同制度建构应当走单独立法之路”的结论。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庭长韩琰点评道,研究集体协商课题是高瞻远瞩,体现在特殊困难时期的积极正能量。韩琰说,同意王天玉博士的观点,认为在设计一系列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关注法理逻辑,一定要去解决集体合同到底是不是合同的问题,是不是能够归类到像个体劳动合同一样去处理的问题。
在当天三个单元的发言和点评结束后,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对会议做了全面总结,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疫情之前,相比对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学界和实务届更重视对劳动合同的研究,但疫情已经改变了现状,疫情所带来的的问题在企业和行业等层面都是共性的,带来了更强烈的社会需求且将现有的制度缺陷充分暴露了出来,应该更加重视对集体合同的研究,此次研讨会以此主题展开,恰逢其时。
第二,会议讨论了两个问题: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关系及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首先,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但现行法律框架下,集体合同制度虽然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章,但不能改变二者的关系。对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宜使用合同及劳动合同理论来解读它,要有独特视角和理论。其次,对于疫情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对劳动者降薪的条款问题要深入讨论,王全兴梳理了发言嘉宾的七种观点,并做了总结和点评。
第三,会议给今后的立法和研究以很好的启示,即尤其应重视对集体合同特别法的研究。而对实务界的启示为劳动合同条款设置不能一刀切,要做结构性安排,对特殊情形下的工资待遇、解除、裁员等问题设置弹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