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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事假未获批,不上班究竟算不算旷工?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6-24 浏览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今有一事相询。


  三年前,我从农村来到上海,在一家用人单位从事流水线工作。虽然工作比较辛苦,但能自己养活自己,我还是感到很高兴的。前不久,我朋友响应国家号召,夜市摆地摊。他准备进一批货,请我帮忙去运。由于今年暴发疫情,我的年休假已提早用完,便向用人单位提出请一周的事假。哪知,事假单交上去后,用人单位认为流水线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未予准假,而我的朋友又一再催促我,出于朋友义气,我便在未准假的情况下,一周没去上班。


  帮朋友办完事后,我准备复工,单位认为我私自外出,属于严重违纪,旷工天数多达五天,超过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年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仅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还不付经济补偿金。


  我认为,我事先是请假的,不存在所谓的“旷工“一说,我之所以一周未上班,完全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准假造成的。不知我的想法对不对,希望贵刊给我指条明路。


  小李:


  您好。你的来信收悉。你在信中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为了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稳定企业生产、发展的正常秩序,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企业的管理权,而设置请假制度,员工根据规定请假,就是企业管理权之一。


  其次,企业的管理权,当然也不具有随意性,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就需要走民主程序。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后,即便有严格的请假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要注意合理性和公序良俗以及职工的感受。


  联系到你的提出的问题,作为劳动者,你提出了请事假的要求,第一步你并没有做错。但是,问题出在用人单位没有批准你的假期,你就擅自不上班,造成旷工的事实。关于职工请事假,企业不批准,职工不上班行不行的问题,目前的主流意见认为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


  你请假的理由,是帮朋友运货,用人单位未准假,你就不去上班,造成事实上的旷工,而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旷工列入严重违纪,且旷工的天数也超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上限,企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当然,你工作数年,一下子失去工作,给你的生活会带来较大的压力,因此,我们也建议你主动向用人单位承认错误,争取谅解,力争保住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