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站

您现在的位置:高校招聘网 > 新闻资讯 > 职场动态 > 内容

下半年,上海社保惠民政策呈现“三大亮点”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7-09 浏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本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一是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参照上述规定一并延长。


  二是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下限标准。2020年社保缴费年度,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等可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确有困难的,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从整体上看,2020年下半年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尽管有所调整,但2020年上半年出台的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续,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强化。


  根据初步测算,上述政策今年将进一步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57亿元。相关减负政策实施后,本市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发放。

  亮点一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2020年2月上海市医保局宣布,2020年2月-12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5%降至1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2020年3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根据国家要求,本市将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上海工伤保险费率办法与国家规定全面接轨,实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


  从2020年2月开始,本市实施“减免”政策。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


  但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从2020年2月到6月,各类企业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即企业按5.25%的费率缴费。


  2020年6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本市对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据此,从2020年6月到12月,根据企业划型结果,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中小微企业单位免征、大型企业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费率中小微企业单位免征、大型企业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中小微企业单位免征、大型企业单位缴纳0.16%-1.52%,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2%。综上,从2020年6月到12月,本市社会保险费率中小微企业单位共缴纳10%(不包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大型企业单位共缴纳26.66%-28.02%(不包括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个人共缴纳10.5%。


  需注意,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参照上述规定一并延长。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2020年2月到12月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2020年2月到6月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


  亮点二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度标准


  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即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等)。


  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单位仍应按职工本人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月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本市原规定,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保的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计算数值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从2020年7月1日起,在社保基数上限调整的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2019年度下限标准4927元/月。


  上海明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亮点三


  灵活就业人员等可自愿暂缓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另外,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参照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可领取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每年度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之间进行选择缴费,缴费比例为选定基数的24%。虽然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但2020年2月上海市医保局宣布,2020年2月-12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由现行的11.5%降至11%。


  本市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但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现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确有困难的,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本市近期还出台了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政策。本市对于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原先的补贴期限是“3+5”,即常规的3年补贴领取期满后,如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可延长领取至退休。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而按照新政策规定,今年内如果常规的3年补贴领取期满,可延长一年,再判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是否不足五年,即最长领取期限将变为“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