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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开车撞伤人 公司赔后可向员工追偿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7-15 浏览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司申请车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上班过程中使用机动车的应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章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3个月前,我在驾驶公司车辆前往客户单位途中因违规变道、严重超速,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对方较大损失,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赵某起诉我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赵某各项损失计12万元。公司支付赔偿金后向我追偿这12万元。


  请问,我有义务向公司支付这笔钱吗?


  何一帆读者:


  公司有权向你追偿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前提下,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一般认为,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本案中,你违反交通法规,对事故负全责,且给公司造成了12万元的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明确规定员工因过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当事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所以某公司在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至于追偿的比例,则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的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如果双方就追偿比例无法协商一致,则应通过诉讼来解决。


  对于赔偿的方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