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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7-22 浏览

  小陆是一位去年才参加工作的初级点心师,受疫情影响,入职不久,企业在今年5月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疫情发生以来,餐饮行业受到比较严重的影响,失业后的小陆也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于是,他想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近期的日常生活。朋友告诉小陆,根据上海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挂钩。小陆去年才参加工作,缴纳本市的社保才1年多。根据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只有2个月。面对疫情的影响,他很难保证在2个月内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生活来源问题让小陆犯愁。小陆来到人社部门咨询,让他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新发布的政策,本市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按原规定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也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如何申领这样的失业补助金?什么样的条件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本市最新的相关规定。


  一、本市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5月底,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其中要求: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为了落实上述政策,本市人社局于2020年7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5号),其中进一步明确:“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2020年内已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失业补助金的,不重复享受本条规定的失业补助金。”这也就意味着,两类人员只要已经参加过本市的失业保险,哪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后,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补助金。这两类人员包括: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这项政策无疑为疫情之下的失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辅助支持。


  二、本市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除了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外,本市还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5号)中,还规定了一些可以申请资金支持的相关情形: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2、湖北籍学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于本市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湖北籍学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资金列支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3号)执行,在2020年8月31日前将补贴发放到位。


  3、延长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20年1月1日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累计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经申请批准后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补贴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退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