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试用期不是企业侵权“保护期”
每年6-7月都是企业招聘新职工入职的高峰期,对许多劳动者而言,在入职时先进入“试用期”,成为一名“准员工”,比较常见。有企业认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不是“正式员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保、随意收受财物。然而,本期劳权周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这些都是侵权行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规定了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本意,是通过试用期这段时期的互动和磨合,让用人单位选择到合适的劳动者,劳动者也能找到理想的“东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一些偏离法律轨道的情况,试用期被一些用人单位“玩”成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期”:有的自造合同,将劳动合同改成“试用期劳动合同”;有的偷换概念,将试用期解释为考察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更有的随心所欲,在试用期收取各种培训费、押金……
这些情况的发生有企业长期不规范的用工管理、规避劳动法律义务导致的;也有职场“新鲜人”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造成的;当然也有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监管不到位、处罚不严厉而形成的隐患。
要破解这一问题,就必须打破企业管理的不规范,要为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工作观,要通过人社、工会等部门加强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关注,在修订劳动法律法规的条款时考虑到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完善到细枝末节,不让缺失的法律条款成为企业侵权的由头,不让试用期成为企业继续侵权的“保护期”。
希望从“试用期”到“转正”,不仅仅是劳动者身份的转变,更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的肯定、权益的保障,让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以增强,让劳资双方的关系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