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装饰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由于我掌握着生产关键技术,所以A公司早就跟我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省内其他单位工作,并约定了补偿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现在,我快满60周岁了。在我即将退休之际,本市的另一家装饰材料生产企业向我抛来橄榄枝,要聘请我去从事技术顾问工作。A公司知道这样情况后,立即找我谈话,要我在退休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我认为,自己退休后已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了,该竞业限制协议对我就自然失去了约束力。请问,我退休后还要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吗?
李方洲读者: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就劳动者就业选择权进行一定限制的约定,是用人单位保守其商业秘密和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A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符合上述规定,而且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你提出在身份发生变化后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是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而这里的“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内。
二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功能更主要还是在于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虽已退休但仍有再就业的能力,亦就存在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能,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客观上也是必要的。
因此,你在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后,虽然已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除非A公司和你经协商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而实际上,A公司是要求你在退休后信守竞业限制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