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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窗口期”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07-31 浏览

  记者同志:


  我在一家信息公司工作,多年来一直勤勤恳恳,工作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认同。第一次用人单位与我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第二次与我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转眼间,我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认为用人单位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说实话,我也担心企业不与我签订。


  作为普通职工,我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有限,很想了解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技巧?


  珍珍:


  您好。你来信中所提及的问题,不仅是职工关心的,也是当下HR所关心的,因为在续签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我们认为,确实存在一个“窗口期”,职工应该及时把握。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首先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相应的条款,了解几个要点。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缔结劳动关系的当事双方合意,在任意情况下都可以签订,甚至职工刚入职,只要当事双方协商一致,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谨慎考虑,一般都会通过设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职工考察、使用后,方考虑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几个条款,只有满足了相应的条件,职工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职工最容易碰到的,是两种附条件的情形,而这两种情形,我们认为,确实存在签约“窗口期”。


  第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劳动者符合这一条件,应该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抓住这个“窗口期”,向用人单位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过了这个“窗口期”,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面临不少麻烦。


  第二个,“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符合这一条件,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的这个“窗口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主张。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第二种情形,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只要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劳动者就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则需要在续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无意续签,仍可到期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目前本市采用的是后一种方式。


  有人认为,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着劳资博弈关系。我们认为,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上看问题,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双方合意或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对职工职业生涯和个人发展是一种有效保障,对企业持续发展是一种稳定、促进的关系,因此,我们更倾向认为,希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产生“双赢”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