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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乙肝患者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8-05 浏览

       乙肝患者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法官:如遇拒绝录用、擅调岗位等情形可追究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或者其他传染病患者,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对其就业设置障碍。可是,记者近日采访时发现仍有一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现象,受访法官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详细介绍了相关人员遇到此类就业歧视时该怎么办,同时指出了传染病患者禁止从事的6类工作。


  现象1


  体检发现“小三阳”


  单位弃录属违法


  小赵通过广告传媒公司的面试后,公司要求他进行体检。而他的检查结果是“小三阳”,属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以此为由取消了对小赵的录用。


  小赵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对他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传媒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第3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该公司对小赵进行赔偿。


  法官介绍说,《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此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


  本案中,广告传媒公司拒绝录用小赵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此外,小赵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现象2


  未经协商调岗位


  法院认定系侵权


  小李在一家科技公司从事程序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入职后的第二年,小李在体检时检查出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决定让小李离岗休息。


  小李不服单位的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让其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同时,应当立即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法院认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隔离治疗。现行法律法规也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程序开发工作,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公司的决定违法。


  法官介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病毒性肝炎为乙类传染病。本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须采取隔离措施,对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而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属此类情形,公司擅自将小李调离原岗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现象3


  医疗期内辞员工


  公司决定无效力


  小黄在工作期间被诊断为乙型肝炎,旅行社以此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黄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旅行社对还在医疗期的小黄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


  法官介绍,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法官说法


  传染病患者禁止从事6类工作


  小蒋欲进入一家食堂应聘糕点师岗位,老板要求他在入职体检的时候检查一下乙肝病毒情况。小蒋认为,现在入职体检都不要求检查乙肝了,老板要求他这么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小蒋是否可以拒绝进行该项体检呢?


  接受记者采访时,法官说,小蒋不能拒绝老板要求的体检项目。原因是糕点厨师系餐饮服务工作,属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工作之一。如果小蒋想在这个行业工作,就必须参加该项体检。


  《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进行了保障。尽管如此,传染病患者还应尽到一些特殊的义务。


  譬如,在就业方面,《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2.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等工作;3.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4.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保管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可见,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止就业歧视的同时,也要求传染病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在特定工作领域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从事相关特殊行业工作时应进行医学检查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