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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变更工作地被辞 员工可领失业保险金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08-05 浏览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地点为A地。两个月前,公司突然决定将我调往B地的分公司上班。因我已离异,每天必须接送在幼儿园就读的女儿,加之残疾母亲需要照顾,我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留在自家附近的A地工作。可是,公司不但一口回绝,还以我不服从调动为由将我解聘。


  在职期间,公司已经为我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并办理了失业登记。近日,我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却以我系因不服从调动才被公司解聘并导致失业为由拒绝。


  请问:这样的理由成立吗?


  吕小萍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获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依据上述规定,在公司已经为你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费、你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下,只要你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你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


  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解聘、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鉴于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就你的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公司未经你许可就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地点,该行为不仅违约,而且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在你确有理由不能服从公司决定的情况下,公司将你解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