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归来,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是否合法?近期,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三期”女职工的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6年3月,安娜(化名)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入职3个月,安娜怀孕,2017年1月22日因怀孕开始休假。2017年10月安娜产后返岗后,公司安排她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对接客户由大旅行社变更为中小旅行社,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安娜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2017年10月,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安娜,如不接受,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协商解除方案。同月,公司向安娜发送邮件,询问是否接受工作安排。安娜回复表示,公司的调岗不合理,她不接受无协商过程的协商解除,要求按原岗履行合同。同日,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安娜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之后,安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0万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安娜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部分支持其工资要求。公司不服,将安娜告上法庭,不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同意支付安娜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14万元。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娜从孕期休假至产假结束回归工作历时8个多月,原岗位需要有人顶替,安娜产假后返岗,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安娜返岗后公司安排岗位的工作内容仍属销售范围,只是客户群体不同,不会造成她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薪资待遇也并未降低,故公司的安排具有合理性。根据证据所示,公司数次口头、邮件通知安娜返岗后到新岗位工作,但安娜均拒绝。游轮船务公司又提出,考虑到安娜处于哺乳期,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给予安娜经济补偿,安娜又拒绝。在此情况下,公司再次向安娜表示若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只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安娜仍坚持自己想法。故安娜的行为对公司的用工自主权造成严重影响。综上,公司合理安排安娜岗位,已尽诚信妥善之义务,安娜的要求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公司最终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不存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然而“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倘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营私舞弊等,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此种情形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