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西的胡某在我市一家民营企业打工,近来,胡某碰到了一件烦心事,不知如何应对。三个月前,胡某在上班时,因疏忽大意,弄错了一个程序,导致一批产品基本报废,企业损失近2万元。公司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认为,胡某无视生产流程的明确规定,处置错误,导致事故发生,按照企业规章,应对企业的损失作出赔偿。
胡某表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非常痛心,不否认自己确实犯了不该犯的错误,发生差错是因为其看错计时器造成,绝非有意为之,他愿意承担相应的处罚,但企业要求他赔偿全部损失,有点处罚过重。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这起纠纷和争议现在处于僵持状态。该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既然双方无法取得一致认识,他们准备走法律途径,让事情有个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员工在工作中犯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并因此而产生犯错的员工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争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对于犯错员工,相关法律确实赋予了用人单位包括索要赔偿在内的惩戒权,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已有约定,用人单位的索赔就更有依据。但如果具体分析相关案例可以发现,职工在工作中犯错的情况各式各样,原因复杂。对于此类纠纷,如完全依靠仲裁或者判决,可能不是最合适的解决方法,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说,即使员工有错在先,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无条件地处罚犯错员工,尤其是要求劳动者在经济上进行赔偿更需谨慎,需要充足的法律理由,此外,即使应该赔偿,但无论是赔偿的范围还是额度等都应有所限制,不宜简单地将损失的数额直接与赔偿数额相等同。
员工犯错
赔偿理由有限制
两年前,我市曾发生过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曾某应聘担任一家科技公司的数据技术员,由于这个岗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曾某入职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一年后,曾某以身体有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半年。其间,他到邻县一家与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并透露了其所在公司的一些生产情况。虽然这些信息并不重要,曾某的行为也没有给其所在公司造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但公司知道后,仍然以劳动合同有约定、曾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为由,立即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曾某进行经济赔偿。此后,因为双方分歧很大,曾某向劳动部门提请仲裁。
曾某的律师向仲裁部门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曾某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单位的保密义务,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这种义务甚至具有强制性。但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用人单位要想获得赔偿,除了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作依据,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员工的相关行为确实给所在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在这起纠纷中,曾某显然存在过错,但他到与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并透露有关生产情况的行为并没有给任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公司要求其进行赔偿就显得依据不够充分,所以,最后劳动仲裁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员工犯错
赔偿范围有限制
五年多前,来自四川的陈某应聘到我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由于其专业理论比较扎实,入职仅半年,公司就将其送到国外培训。年底时,陈某培训归来,公司将其安排到最重要的数控车间担任技术指导。过后不久,镇海有家企业有意聘用陈某,且开出了较高的工资和福利条件,陈某经过一番犹豫,最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但被公司拒绝。之后陈某干脆一走了之,公司要求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当初送其到国外培训的费用12万元,并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20万元。由于陈某拒绝,公司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陈某同意支付培训费用8万余元。
据了解,最近几年,我市各地曾发生多起类似陈某这样的纠纷。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陈某与其原公司的这起纠纷中,公司曾与其达成协议,陈某接受培训归来后,至少需在企业工作三年,否则,如果其单方面提出辞职,应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双方的这个协议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此外,在这起案例中,公司同时要求陈某赔偿生产经营损失20万元,但由于企业无法举证证明这一损失与陈某的辞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法院驳回。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用工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损失,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根据,还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对于超出合同范围的索赔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员工犯错
赔偿方式有限制
北仑某公司职工胡某,无视公司的禁令,在上班时吸烟,吸完后又习惯性地将烟头随手丢在地上,引燃了车间里的机油,进而引发事故,给公司造成近3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事后,公司要求胡某赔偿全部损失,由于胡某无法一次性付清赔偿费用,公司决定扣除其每月的全部工资以折抵,直至付清为止。胡某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现在,很多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会设置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准迟到早退、严禁在工作时抽烟、不准无故离岗等等,否则将给予经济处罚,应该说,只要经过民主程序,这样的规定本身是合法的。但这种规章在具体的执行环节,仍然需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胡某违反规定在上班时吸烟,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近3万元,按照规定,企业可以要求其赔偿。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以看出,胡某所在公司确实可以扣除其工资作为索赔的方式,但这是有数量限制的,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说,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必须保证劳动者本人和家庭的生活花费,这不但是对劳动者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之需。因此,通过扣除工资向犯错职工索赔,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或幅度进行,不能把劳动者一个月的所得全部扣除用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