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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存档案影响待遇“硬怼”公司无用
来源:河北工人报 日期:2020-08-10 浏览

  又是一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季”。职工档案存放有规矩,个人私自存放不合法。2020年6月20日,国家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予以修订,新法进一步加强各类档案的管理、利用及电子化等管理控制。毕业生应当按规定处理档案事务,需莫等用时才着急。


  基本案情:公司未接收档案,职工自存利益受损


  刘某自称2014年6月份毕业于石家庄某职业技工学校,2015年5月15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工作,未将档案转移到公司处。刘某在某物业公司的工作岗位为客服,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该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某月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1400元加绩效工资200元。2015年6月,刘某向公司出具《不同意公司缴纳社保的承诺书》,明确表示其不同意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刘某于2017年3月18日提出辞职,并于次日离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2月,公司为刘某补缴了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刘某与某物业公司的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争议一案。刘某仲裁请求:公司给刘某转移劳动档案,并赔偿医疗保险损失1200元、从2015年3月至劳动档案转移之日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损失总金额100万元。2018年12月2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8]第582号仲裁裁决。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赔偿医疗保险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此前,关于刘某与某物业公司的二倍工资等纠纷劳动争议一案,经过“一裁两审”程序作出法律有效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主张某公司给其转移劳动档案,公司不予认可。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企业职工档案或在公司曾建立过企业职工档案。因刘某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主张公司赔偿其医疗保险损失1200元。刘某提交了某居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应当为刘某缴纳医疗保险,现刘某自行缴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公司应当负担部分应作为刘某的医疗保险损失,由公司给付刘某。刘某主张公司赔偿其从2015年3月至劳动档案转移之日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损失,但刘某不能证明此期间损失的存在,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某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医疗保险损失356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承认自存档案四年,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无异。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中刘某承认其学生档案其自己保存了4年左右,其有向公司移交档案的意思表达。这说明刘某并未将其学生档案移交给公司,所以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无法为其转移劳动档案。刘某关于公司为其转移劳动档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工作年限和医疗保险缴费数额,确认公司赔偿刘某医疗保险损失356元并无不妥。刘某主张医疗保险损失1200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某主张公司赔偿其从2017年3月至劳动档案转移之日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损失总计100万元,未提供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一审法院驳回其主张并无不妥。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权益提醒:签订“三方协议” 凭报到证办理个人档案


  教育部于1997年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该文件确立的主要环节是;一是由大学毕业生(包括研究生)、高校、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二是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从高校(自费生等从地方主管部门),领取《报到证》;三是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档案等相关手续。根据档案法和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具有档案接收保管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接收管理档案;就业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格的,应当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接收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