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工作能力强且成绩突出,两年前我被总公司提拔到其一家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并要求我和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近日,因家庭变故,我向总公司提出回去工作。但总公司答复说,我要么留在子公司,要么解除劳动合同。
无奈,我选择了后者。但就我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公司表示只能按我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即我此前在总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纳入,其理由是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已发生变化,且与子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总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周沛芸读者:
总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也指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正因为你提拔到子公司任职,是根据总公司的自身需要,而非你自身的要求,所以,虽然你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已发生变化,甚至与子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你原来在总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