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否认工伤事实后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近日,读者哈先生向本报反映说,他系某公司职工,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一天,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向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及治疗期内的工资,并作了适当补偿。
哈先生说,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其并非在下班途中发生工伤。协议签订后,他离了职。将近1年了,他又想以在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认定工伤。请问,这个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分析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者的申请确认是否属于工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不能否定该权利和职权。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也就是说,哈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禁止反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诚信原则的要求。由于哈先生已经明确表明其并非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所以,其随后再主张工伤认定,违反了这一原则。
再次,哈先生主张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能否推翻之前的意思表示,能否确定属于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宜根据证据事实确定。鉴于其之前已经否认属于下班途中且其已经离职,宜由个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哈先生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属于下班途中,则应当认定这一事实并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反之,很可能事与愿违。
上一条:
“扫码付”可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免卡支付
下一条:
从母公司到子公司 员工工龄应当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