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7年2月,单某进入某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3月31日,单某以某运输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给某运输公司。2019年4月1日,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后,单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未为单某缴纳社会保险,单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有法律依据,故对单某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运输公司在仲裁中抗辩单某的该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经审查,单某于2017年2月入职,现2019年4月申请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确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法院对单某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评析】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仲裁时效对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起到关键作用。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行业里,拖欠工资问题较为突出,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体到本案中,单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的赔偿,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围,故其权利主张不适用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般规定,从运输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即单某申请二倍工资的时效应从其在运输公司工作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现单某于2019年4月申请仲裁,某运输公司的时效抗辩意见成立,故法院对二倍工资未予支持。
另外,劳动关系中,对于纯粹因人身性的义务违反而产生的请求权,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或转移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的,因这些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履行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与就业权的实现,具有强制性,故这些请求权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