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2年。今年中秋、国庆节前,公司通知我放假13天。当我休假期满返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我2020年度不能再休年休假,原因是我刚刚休过的13天假期中包括8天国家规定的假日和5天年休假,而其他人只休了8天假。
请问:公司事先并没有说明,事后能否将多休假天数折抵年休假?
王婧婧读者:
公司不能事后将多休假天数折抵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即年休假是国家给予职工的法定待遇,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且带薪年休假与病假、事假、单位自主福利假期不同,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用病假、事假等加以抵扣。
与之对应,你在公司的工龄为2年,应休年休假时间为5天。根据国家规定,2020年中秋、国庆节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8日,共8天时间。其中,法定假日4天,双休日调休4天。也就是说,你所休的13天假期中,超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5天。
那么,你多休息这5天能否折抵年休假呢?
对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虽然可以“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必须“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如果职工对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行为没有异议,那意味着用人单位已经安排职工休过了年休假。反之,如果职工反对或者因为对用人单位放假事由一无所知而无法作出选择,则不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事先表明你所休息的中秋、国庆假日的超过天数为年休假,所以,在其事后将多出天数作为年休假处理是错误的,你仍然有权享有2020年度的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