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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应该向谁主张工伤待遇?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0-10-20 浏览

  刘阿姨系一家国企职工。1991年12月24日,刘阿姨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设备压伤右手3个手指。2006年9月27日,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刘阿姨所受伤害构成7级伤残。


  2014年11月1日,刘阿姨所在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定某清算组为该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事实上,直到如今,该企业破产案尚未终结。


  2016年1月15日,刘阿姨在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51064元,工伤保险补助金31530元。


  可是,刘阿姨的病情一直未能治愈,此后又进一步加重。2017年4月10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刘阿姨的伤残等级增加为6级。


  2019年12月8日,刘阿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该企业破产管理人增加其工伤待遇。可是,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仲裁委未予受理。


  刘阿姨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又将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起诉至区法院,要求向其给付被拖欠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本案时,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辩称,对刘阿姨提出的相应工伤待遇基本上没有异议。但是,因其已领取了31530元工伤保险补助金,在给付其诉讼请求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扣除该部分款项。


  同时,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称,在合理金额的范围内,甚至同意一次性给付刘阿姨应当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考虑到刘阿姨受伤时的基本工资较低,每个月仅有400多元,为照顾其生活可以按照900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刘阿姨主张20万多元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企业破产管理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由其支付刘阿姨提出的工伤待遇。


  按照该企业破产管理人承诺的工资标准,经核算,刘阿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83393.3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5053.95元。据此,法院判决该企业破产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刘阿姨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72847.28元。该笔费用扣除刘阿姨已经领取的31530元,还应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1317.28元。


  目前,法院判决已生效,刘阿姨也从该企业破产管理人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本案中,刘阿姨在索要工伤保险待遇一事上是幸运的。她遇上了既同情工伤职工,又能实事求是地依法赔偿的用人单位,其维权过程就显得比较容易。而在实务中,通常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单位破产、无钱赔偿等理由,对工伤职工推三阻四,让受伤职工告状无门。


  因此,当职工遭遇工伤后,用人单位又面临解体或破产的,该职工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两个关键点:


  一是诉讼时效。工伤职工维权案件,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可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职工在维权时务必要注意这个时间期限,否则,将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在工伤职工维权案件中,当然适用这一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工伤职工因疏忽错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此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在该期间内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工伤职工要注意保留或收集与自己主张权益相关的各类证据。


  二是准确把握诉讼主体。即单位解体、破产后,或即将解体、破产的,工伤职工应及时了解掌握解体、破产情况,如果尚未破产,可将企业留守机构作为被告。如果企业没有留守机构,则应以接收该解体企业债权债务的部门为被告。如果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就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