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半年后,老板看我表现好、能力强,有培养前途,就安排我外出接受15天的专业技术培训。在我临出发的前一天,公司跟我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我学成归来后得为公司服务5年才能离职,否则,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5万元。
专项培训结束,我回到公司又工作了半年。但是,此时我才发现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于是,我就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并于次日离开该公司。
而公司认为,我在递交辞职书的第二天就停止上班,没有等到30日后才离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认为,我即时辞职离职的做法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还提出,我在服务期未满就辞职,违反了服务期协议,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最近,公司准备就上述事项申请劳动仲裁。请问,我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吗?
叶有成读者:
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均不能成立。
首先,你递交辞职信后可以立马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中所涉及的辞职只有程序要求,而无条件要求,即属于无理由辞职。
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中所涉及的辞职属于有理由辞职,即一旦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过错行为,劳动者在说明辞职理由或递交辞职信后就可以离开,无需再继续上班30日。
因此,你基于公司未给你缴社保费而即时辞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是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显然,公司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该公司无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由于公司未为你缴纳社保费,存在法定的过错,因此,尽管你的5年服务期才开始不久,你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构成违约。相应地,公司亦无权要求你支付所谓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