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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到退休年龄后 继续由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0-11-12 浏览

  老曾于2014年10月8日进入上海ZX环境保护公司工作,担任保洁员。2015年1月26日,老曾因工受伤。同年8月3日经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又经鉴定构成了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即为老曾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老曾一直享受着社保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待遇。但最近老曾却有了新的困惑。原来,至2020年12月老曾将年满50周岁,也就是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老曾在上海的累计缴费远远不符合申领养老金的条件,那么当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还能领取伤残津贴吗?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特殊人员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由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因此,本文前述案例中,老曾不必担心自己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待遇问题,即使其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亦可按月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二、一到四级工伤人员可以只缴纳医疗保险。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还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保待遇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则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也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