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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能要赔偿吗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日期:2020-11-25 浏览

  11月18日,四川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致电本报咨询:他在单位上班10多年了,今年夏天几个朋友邀约出去旅游,因临时决定,自己也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所以在决定好旅行的当天晚上就出发了,没有来得及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王某旅游回来被单位告知,因其连续15日未到单位上班,单位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认为此事确实过错在自己,但他想知道,他为单位工作了10多年,还能申请一些赔偿金吗?


  针对这个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谢连峰律师进行了解答,首先,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员工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单位违法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员工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单位违法,而属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单位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更不用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