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静芊等9名读者反映说,他们所在公司决定调整经营方向后,经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撤销一部分工作岗位,对应人员中除换岗者外一律回家待岗。现在,他们都变成了待岗人员。
黄静芊说,待岗半年后,他们虽被通知到新的岗位上班,但公司拒绝向他们支付离岗待工期间的工资。公司理由是根据按劳付酬原则,他们没有付出劳动就不应该获得报酬。他们想知道公司这个说法对不对?
法律分析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74条分别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待岗,不能片面、机械地实行按劳付酬,错误拒绝支付工资。此时,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在第一个月,由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并办理社会保险。本案中,黄静芊等人之所以离岗待工,是由于公司调整经营,需撤销部分岗位,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因此,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