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幼年丧母。三个月前,父亲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当场死亡。公司基于没有与父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彼此存在劳动关系,实质上是想拒绝作出工伤赔偿。
无奈之下,我想凭借公司发放给父亲的招聘登记表、工作证、银行工资流水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确认父亲生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有人提出我没有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权利,父亲与公司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
请问:该说法对吗?
吴小小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有权请求确认父亲生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权利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虽然人身权利会随着员工的死亡而消灭,但近亲属在员工死亡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目的不是针对员工的人身权,而是为了取得工亡待遇,即属于财产权范畴,而财产既可以作为员工的遗产,员工的近亲属也有相应的处理权。
正因为如此,《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制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也就是说,你作为父亲的法定近亲属,当然享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另一方面,你父亲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发给你父亲招聘登记表、工作证乃至银行工资流水等,符合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