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我进入甲公司从事运营工作。我和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0日,甲公司将我派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重新与我签订了起始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社保是乙公司缴纳的,月工资也是乙公司按月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发放。
2021年2月17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乙公司认为,公司股权持有主体已发生变化,甲公司已失去了对乙公司的控制,包括人事安置权等,因而,乙公司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并多次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我认为我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乙公司的股权持有主体发生了变化,但不影响我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多次协商未果后,乙公司擅自单方面解除了与我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为:“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我想问一下,在公司股权发生变化时,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
为您释疑
小许您好!
按照您的描述,2018年12月10日甲公司将您派到乙公司工作,且乙公司与您签署了劳动合同,社保的缴纳、工资的发放、用工的管理均是乙公司负责的,因而从该日起您就与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实际上是乙公司发生了投资人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乙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不应该影响到您与乙公司之间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即便后期乙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该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乙公司以“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单方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一方面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并不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公司股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现实。
另外,您是由甲公司派到其关联公司乙公司工作的,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如甲公司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那么在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您的工龄从入职甲公司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