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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卫生间不够用,员工两次外出遭解聘不合法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04-23 浏览

  读者牟女士向本报咨询说,她半年前入职一家家纺商场,负责家纺用品的货物摆放、引导顾客购物等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应严格遵守商场规章制度,商场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实施经济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商场还将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


  前几天,商场对劳动纪律进行检查,通过监控发现牟女士当天离开商场两次,每次都超过8分钟。对于自己的脱岗行为,牟女士的解释是:因商场内仅有一个卫生间,当时被顾客占用,她只好到距离商场很近的一个卫生间。在去卫生间时,她还特意请求同事帮助照看商品。


  然而,商场负责人不听牟女士的解释,按照规章制度中“员工两次脱岗超过8分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牟女士想知道: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商场能否解除牟女士的劳动合同,关键要看牟女士是否构成严重违法违纪。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判断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节是否“严重”,起码要看两方面因素:一是要看原因;二是要看后果和影响。本案中,商场不顾牟女士所谓“脱岗”的理由,仅仅依据“两次脱岗超过8分钟”就认为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其劳动合同,该做法是不妥当的。


  本案中,牟女士之所以脱岗是因为去卫生间,根本原因是商场的卫生条件不完备。在此情况下,其外出解决正常生理需求是可以理解的。


  此外,她在去卫生间时已委托同事照料她负责的工作,并且没有给商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完全谈不上违纪,更不构成“严重”违纪。


  相反,如果把她的行为看成是为了方便顾客,把卫生间让给顾客使用,其行为还体现了“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商场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