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延续实施
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通告指出,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同时明确,对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时可以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但最迟应在选择缴费时段的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缴费。
按照通告,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缴纳失业保险总体费率均为1%。
同时,通告明确根据国家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条件,结合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不延续实施。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现行费率正常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执行。按项目参保的施工企业缴费费率按《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费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