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愿给双休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职工补休,加班职工则希望拿加班费,因为双方观念不一致,导致这家民营企业劳资双方彼此过招,留下一地鸡毛。
这是日前来到劳动报的李先生反映的情况。李先生说,他在一家生产企业工作,企业的产品销路很好,经常需要加班加点。今年4月中旬,企业要求员工每周的双休日加班一天,5月1日至3日全部加班。员工们没日没夜地工作后,帮助企业完成了任务,但是,拿工资时,企业与职工发生了分歧。企业认为,无论是双休日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都有权利选择是给加班费还是补休。由于生产任务完成后,企业有一段空档期,恰好安排职工补休。职工则认为,加班就是为了加班费,否则谁愿意拼死拼活地干。李先生表示:作为一名外来务工者,他也不知谁对谁错。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认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董兆华解释道,也就是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的,它可以“二选一”,既可以选择给予补休,也可以给予加班费。并且,安排补休应该是第一选项,如果企业这样做,劳动者应该接受。
董兆华接着又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那就不是“二选一”的关系,而是“单选”,即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董兆华着重指出,在具体操作时,用人单位还应该注意不同的工时制,对于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应该是在经有关方面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如果该部分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给予调休,按15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按300%支付加班费。如果是施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董兆华还认为,在计算加班费时,最麻烦的还是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