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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加班费 提前辞职可获补偿金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07-08-07 浏览
 昨天,南京某通信设备公司员工吴刚(化名)如愿以偿地讨回了加班费,但错过一笔6000元的“补偿金”。他的律师杨龙辉遗憾地告诉记者,许多讨加班费的人怕撕破脸,往往等合同期满后才起诉单位。其实,按照已实施近三年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如遇单位拖欠加班费,可以提前辞职并获补偿金。 哪怕提前一天辞职,就能拿到补偿金。

  合同期满后才起诉

  4年前,吴刚进入南京某通信设备公司工作。4年中,吴刚每周要工作6天,每天工作9小时,但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2006年12月31日,吴刚与公司合同期满,随即委托律师向单位讨加班费。

  今年3月1日,律师杨龙辉向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南京某通信设备公司支付吴刚2年(受诉讼时效所限)的加班费。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由于仲裁时效只追溯到2个月以前,而吴刚在合同期满1个月后才申请,所以昨天他拿到仲裁书时,只讨回1个月加班费717元。吴刚将依据裁决书,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拿回717×24月的加班费。

  错过6000元“补偿金”

  “其实吴刚还应有一笔意外之财”,律师杨龙辉跟记者开玩笑说,“他哪怕提前一天辞职就能拿到6000元补偿金”。按照已实施近3年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如遇单位拖欠加班费,可以提前辞职并获补偿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月收入1500元、工作满4年的吴刚应当得到6000元的补偿金。

  《条例》规定,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我要辞职”。不过,“辞职的时机仍很重要,即使提前一天也要保存证据”。口头提出辞职时,要保存录音;写“辞职信”最好采用特快专递,所谓“提前一天”以快递送达时间为准。另外,还应在快递封面“说明栏”内写明“辞职信”并保留存根。

  工资以“实际收入”为准

  “工资”的范围是决定“补偿金”多少的重要因素。不少单位故意将“工资”分散成“基本工资”、“奖金”等多种名目,甚至打入不同的银行卡,如分为“工资卡”和“奖金卡”。有的单位干脆采用“现金领取”的方式来发工资。“不论分成多少名目,基本工资、奖金等等都算工资”,律师杨龙辉解释。

  杨律师提醒说,“工资”以“实际收入”为准,员工在领取工资后要注意保存“工资条”。如果是“现金领取”,在签过字后要注意保留复印件。万一复印不到也没关系,“因支付劳动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单位拿不出原件,仲裁机构将采信劳动者的证据和说法。

  未订合同付双倍工资

  “补偿金”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更加广泛,该法第38条、第46条仍将延续以前的做法,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全额报酬,比如拖欠加班费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不规矩”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上岗超过1个月但未满1年,而用人单位一直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劳动者在单位上班已超过1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则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