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人事主管樊某与员工赵某电话谈论工作纠纷时,赵某向樊某询问公司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樊某说“该说的已经说了,明天不用来上班了”。此后,赵某就离职后的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认为,赵某工作中存在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等,电话已正式通知解除合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赵某则认为双方并未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是公司单方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协商无果后,赵某将某科技公司申请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某科技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合计4万余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仲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劳动争议纠纷,认为某科技公司反映的赵某存在工作不佳的问题,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是判决某科技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判决后,某科技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近日,经镇江中院调解,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给付赵某4万元,案件就此了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并无争议,对解除方式有异议。赵某提供的录音中,原告工作人员直接告知赵某不要上班了,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故劳动合同系因原告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某科技公司陈述赵某违反了《员工行为管理制度》及《员工奖惩管理规范》,并造成订单损失,提交有2019年及2020年的部分微信聊天截屏等。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就工作所进行的交流和沟通,因无法考量原告所安排的工作是否合理,仅凭聊天截图等无法直接反映被告存在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等。且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亦明确其未曾就上述情况对赵某进行过处罚。
综合上述分析,某科技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应支付赔偿金。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合计4万余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最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某科技公司当场一次性给付了赵某4万元,本案就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