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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向谁主张权益?
来源:劳动午报 日期:2021-11-09 浏览

  常律师:


  您好!


  我从去年1月份在A公司和B公司交叉轮流工作,A公司和B公司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工资是A公司发的,社保也是A公司缴的,现在,这两个公司都无故不再让我工作。


  经了解,A公司和B公司是夫妻俩人开的,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给付赔偿金。


  请问:我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跟哪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我应当向哪家公司主张赔偿金?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査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査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根据A公司实际向您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与其中的一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针对您的赔偿金问题,您可以要求由其中的一家公司承担责任,亦可以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