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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取消就诊应及时撤销病假申请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21-11-17 浏览

  2020年8月,小竺因牙髓发炎预约了8月17日、8月19日前往牙科诊所就诊。由于小竺所在公司的福利制度中,载有“正式员工每年享有不超过2天的全额带薪病假”相关规定,他就向公司申请上述两日的全额带薪病假。8月15日牙科诊所通知小竺,因防疫检查相关工作,诊所自8月16日起停诊,何时恢复另行通知,小竺便取消了8月17日与19日的就诊预约。就诊预约取消后,小竺并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也未就此向公司申请取消全额带薪病假,而是于8月17日至8月19日期间赴外地旅游,并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内分享其旅行见闻。公司注意到小竺的微信朋友圈状态及发布照片,要求其提供两日就诊的病假单及就诊记录。小竺向公司解释,因诊所原因取消了预约,并未实际就诊,因此无法提供病假单及就诊记录。公司认为,小竺利用病假赴外地旅游,属于骗取假期行为,这是一种严重违纪的情况,故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小竺却认为,其行为并非欺诈,而是由于诊所的原因取消就诊,既然已经请假了就自行安排行程。


  于是,小竺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基层人民法院先后提出了诉请。最终裁审部门会怎么认定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其中的实务问题。


  一、病假系职工因病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休假。


  病假系劳动者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或休养,由企业给予的医疗假期。由此可以看出病假有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假的基础原因是劳动者因病需要就医或治疗;二是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出具了就医过程、治疗或疾病诊断的相关书面证明;三是用人单位经审核同意了劳动者休病假的请求;四是劳动者合理地在病假期间内,进行了治疗或休养,并未从事其他不合理的活动。


  二、劳动者取消就诊应及时撤销病假申请。


  符合上述这些条件后,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因素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也会根据自身情况甚至会制定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更能体现出这一特点。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享有一定天数的全额带薪病假,在规定天数内,劳动者申请病假并不扣减工资。小竺以预约就诊为由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在就诊预约被取消情况下,就应正常上班,而且本案中其有充分的时间向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病假。但该劳动者非但未据实申请撤销,反而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该行为完全不符合病假的正当用途,同时又享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待遇。因此,最终裁审机构均认为,小竺的行为显然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