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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来源:天津工人报 日期:2021-11-24 浏览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1日,我与某旅游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配送计件提成。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我经常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旅游公司规定每加班一天支付50至120元的出勤补贴和节假日补助。2021年10月,因为该旅游公司加班工资发放不及时,我便向旅游公司提出离职,当天双方签署了《离职申请交接表》。工作交接完毕后,旅游公司未向我支付离职前公司拖欠的加班费1.2万元,为此我多次向旅游公司讨要,但该旅游公司称我当时签的《离职申请交接表》上面最后有一行字写着:“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故拒绝向我支付加班费。但是我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这句话并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请问律师,劳动者离职之后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读者 李先生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您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若该旅游公司不能提供与您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您支付过工资表上确认的加班费的证据,则该旅游公司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应当向您支付加班费。


  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部分用人单位会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要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劳动者在未知晓条款含义的情况下贸然签名捺印,待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时往往悔之晚矣,此时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首先应当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