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公司面临拆迁,在公司并没有拖欠我丈夫工资的情况下,公司与我丈夫故意抬高月工资标准,虚构公司拖欠我丈夫36万元工资的事实,并以我丈夫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达成偿付欠薪协议后,公司以法院的调解书为凭虚构营业损失,企图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同时,承诺分给我丈夫40%。近日,我丈夫因此事被刑事拘留。
请问:我丈夫怎么会涉嫌犯罪呢?
肖菲菲读者:
你丈夫确已涉嫌诈骗罪。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只要存在对应行为,构成犯罪的,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必须受到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方式之一,就是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丈夫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帮助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却基于一己之私,和公司共同虚构欠薪事实,隐瞒根本不存在的欠薪,即既有诈骗的故意,也实施了诈骗行为。另一方面,你丈夫与公司的涉案金额达3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