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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效果不彰 未及时止损各担其责
来源:工人日报 日期:2021-12-16 浏览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外卖运营合作没达到预期效果,但双方未尽到“及时止损”义务,法院判各担其责。


  原告张某是一家小吃店老板,2021年7月,为打开外卖销路,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运营之家运营合同》。


  合同约定合作期间3个月保底单量达到2400单,若达不到退还运营费用3280元,服务内容包括诊断报告、店铺装修、菜单优化等。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张某的店铺装修,设计LOGO和海报,对店铺的菜品的活动进行优化,并与顾客就评论进行沟通。


  一个月后,原告与被告均减少了联系,店铺的销量也没有再提高多少。3个月到期,张某找到科技公司,称这3个月期间某团购网站外卖单量没有达到约定的2400单,应该退还运营费用。双方没有谈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按照约定退还运营费用3280元。


  科技公司称起初店铺效果还可以,但后续张某不配合公司,又一味等待合同到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进行店铺运营,只同意退还500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运营费,科技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合同约定了履行期为3个月,现双方均认可仅履行1个月余,科技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至一个月之后科技公司没有继续主动询问张某店铺的情况下,张某也没有再主动要求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张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与科技公司就店铺的运营事宜进行协商。


  法院称,虽然3个月过去,店铺的单量没有达到2400单,但根据本案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科技公司已为张某提供了部分运营服务,扣除未提供服务的部分,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退还张某运营费用1600元。